浏览全部资源
扫码关注微信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纸质出版日期:2009,
扫 描 看 全 文
[1]胡家强,张娜.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思考[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02):81-85.
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思考[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9,19(2):81-85.
[1]胡家强,张娜.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思考[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02):81-85. DOI:
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思考[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9,19(2):81-85. DOI: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定不够明确
因而出现了学界两种对立的观点。《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
为其成为继承权客体奠定了坚实基础
且从古今中外立法例及农村养老保险角度考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成为继承权的客体
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但也应给予其必要的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继承权客体限制性
0
浏览量
726
下载量
35
CNKI被引量
关联资源
相关文章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