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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大学法学院
2. 济南市委党校基础部
纸质出版日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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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袁曙光,张静.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04):44-48.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4,24(4):44-48.
[1]袁曙光,张静.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04):44-48. DOI: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4,24(4):44-48. DOI:
按照刑事诉讼一般原理来讲
凡是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侦查人员)都应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
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
仅仅通过情况说明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过程进行证明时
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
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
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及保障程序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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