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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大学泉城学院
2.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
纸质出版日期: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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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根银,金晓晨.关于发展农业协会的思考[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06):68-71.
关于发展农业协会的思考[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5,(6):68-71.
[1]张根银,金晓晨.关于发展农业协会的思考[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06):68-71. DOI:
关于发展农业协会的思考[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5,(6):68-71. DOI:
农业合作社与农业协会都可通过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但农业协会更重要的是通过参政功能的落实解决农民利益代言人的问题
因此
建立农业协会这类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同时
重视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介于国家与农业市场主体之间的中间调节机制———农业协会的作用
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
构建其符合国情的模式
也有利于我国农业协会的发展与完善。
农业合作社农业协会法律地位半官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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