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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法学院,济南,250022
纸质出版日期: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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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丛晓峰.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述评[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05):26-27.
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述评[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7,(5):26-27.
[1]丛晓峰.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述评[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05):26-27. DOI:
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述评[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7,(5):26-27. DOI:
本期笔谈的四篇文章均来自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朱海波认为
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在完善法治、追求和谐的进程中
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受保障程度是判断社会法治化、和谐化的标尺。由此
侧重保护社会弱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法便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作为社会法的一项关键制度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既有积极意义
也有现实不足
必须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予以改进
从而增进社会法对贫弱阶层的救济功能
实现法治与和谐。张鲲对社会法界定中的三个基本问题提出了质疑
认为社会法的本质不在于公共利益
用公共利益来说明社会法是错误的
并且运用私法哲学就何为公共利益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同时认为用社会权是不能够支撑社会法的
它难以成为社会法的基础;而且在性质上社会法不是第三法域
而仅仅是一种社会安全专题法的本质。刘伟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对社会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功能进行了研究
认为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相对应的法律
传统大陆法系的这种公私法的划分不能解决现代法律体系所提出的新课题
而要解决社会法的定位问题需要引入一种新的理论来解决。功能主义作为社会理论的一种成熟的全方位的透视法
可以承担这种任务并且有助于我们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认识作为系统一部分的社会法的基本问题。丛晓峰教授在《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文中对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做了述评。
社会法和谐社会法律援助制度公共利益社会权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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