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全部资源
扫码关注微信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Published Online:12 December 2024,
移动端阅览
[J/OL].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4, 1-11.
DOI:
[J/OL].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4, 1-11. DOI:
在立法意图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二元化,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与《民法典》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呈现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限定化、对个人信息权益所造成损害的开放性、处理者过错判定的推定化,以及对处理者所实施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证明的便利化。司法实践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救济上,回应了立法意图,也填补了立法所遗留的空白,如具化了处理者过错判定的客观化,提出了“高度盖然性”作为处理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主张,直面了具体个案提出的风险性损害问题,但相当谨慎且明智地将其置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个人信息处理过错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0
Views
下载量
CNKI被引量
Publicity Resources
Related Articles
Related Author
Related I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