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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法学院
Published: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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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邹艳晖.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6(02):63-67.
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 [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6(2):63-67(2016)
[1]邹艳晖.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6(02):63-67. DOI:
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 [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6(2):63-67(2016) DOI: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
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协作
方可履行。立法机关应当承认健康权
并且不得制定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
更不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对于公民的健康权
司法机关不得违法裁判或者滥用司法裁量权。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应当立即履行
而非逐步实现。
健康权尊重义务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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