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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法学院
Publishe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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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士林.抽象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01):87-90.
抽象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7-90(2010)
[1]杨士林.抽象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01):87-90. DOI:
抽象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7-90(2010) DOI: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主张
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且容易导致司法权介入政府的政策制定。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并非意味着法院不对其进行审查
法院仍然可以在诉讼中附带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法院司法权完整的体现
也是公正裁决案件的必然要求。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可以完善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机制。
抽象行政行为成熟原则附带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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